《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3-04-16 09:20:30
 

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西安铜管这是两部门进一步规范两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力举措。西安铜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西安铜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西安铜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对在示范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支持,并责令其整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收回示范资金,取消其示范资格。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涉及到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